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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24-08-09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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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费减免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这三个方面。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以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创业起步阶段面临的资金困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结算。

  社保补贴政策。通过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再就业,是借鉴为在中心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思路,而制定的一项扶持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就业援助政策。下岗失业人中“4050”人员属于就业困难群体,这项政策对这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特殊扶持,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主辅分离政策。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面作出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4个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就业服务政策。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财政投入政策。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都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社会保险政策。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了社保关系接续办法和实现再就业后的参保办法,并为适应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多样的弹性就业形式,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企业裁员政策。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其减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