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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丨单位未缴社保可以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吗?
发布时间:2024-08-09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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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出于各种原因,有些打工者会与公司约定放弃参加社保,改为公司每月支付自己一定的社保补贴。那么,单位与员工约定好不缴纳社保,每月通过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员工离职后,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单位为自己补缴社保,单位能否要求员工返还之前发放的社保补贴呢?

  卢某2011年9月到某工贸公司工作,担任车辆装饰工。工作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由某工贸公司每月向卢某发放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某工贸公司不再承担为卢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于是卢某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某工贸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实际向卢某支付了一定的社保补贴。

  2021年5月,卢某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卢某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某工贸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某工贸公司一直未为卢某补缴社会保险。2021年7月,密云区仲裁委出具调解书,确认卢某与某工贸公司在2011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7月,某工贸公司向密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日,密云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某工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卢某返还社保补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对于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某工贸公司截止判决前一直未为卢某补缴社会保险,卢某在社会保险方面依然存在损失。如果某工贸公司为卢某补缴社会保险后,卢某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某工贸公司方可要求卢某返还此前每月支付给卢某的社保补贴。而某工贸公司在未为卢某补缴社会保险的情形下,要求卢某返还社保补贴,于法无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的行为不仅有损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因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强制义务,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将该部分费用作为补贴发放给劳动者,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保费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单位不给补缴社保,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具体到本案,卢某与某工贸公司在2011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工贸公司截止本案判决前一直未为卢某补缴社会保险,卢某在社会保险方面依然存在损失,故无权要求卢某返还社保补贴。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最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一种保障,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劳动者也应当站在长远的角度考虑,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落入贪小便宜的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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