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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三人被判刑罚款!
发布时间:2024-08-14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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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某伙同杨某以及吴某,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在洪泽湖部队机构外洪泽湖公共水域、三河农场潘庄分场洪泽湖公共水域,明知该区域是禁渔区、该时间段属禁渔期的情况下,仍然以“下地笼”的方式非法捕捞龙虾等水产品,共同作案十起,非法销售近一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线日在国家级媒体正义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合适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为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作为适格的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樊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杨某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吴某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三个人合计判罚四万六千九百二十元渔业生态修复费用,并在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本万利,而撒下渔网则会落入法网。作为公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杜绝非法捕捞,增强生态保护意识,莫因贪图短期之欲身陷囹圄,任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按照渔业生物致死量的零点五到三倍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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