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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社保补贴、创业贷款…江津就业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24-08-20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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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并填写《重庆市个人就业登记申请表》,需办理《就业创业证》的,提供2寸免冠登记照1张。(1)用人单位未参保的,提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等相关凭证;(2)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劳务协议复印件;(3)商贩提供进货凭证或经营图片等凭证复印件;(4)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可通过“重庆市道路运输信息网”查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5)其他就业类型人员提供相关就业凭证复印件。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间)。

  答: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市外户籍提供户口簿),填写《重庆市失业登记申请表》,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等身份凭证复印件,需办理《就业创业证》的,提供2寸免冠登记照1张。

  答: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线上可在微信搜索“重庆智能就业官方平台”小程序注册后点击“政策申报”,选择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按提示操作,需提供资料与线下一致,在手机上拍照上传;线下办理实行全渝通办,可在江津区任一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

  答:线)线上:重庆公共就业服务网、智能就业服务平台、江津就业微信公众号;(2)线下:江津就业和人才中心市场科窗口(江津区政务大厅二楼C209-C210),各镇街社保所,公共就业招聘活动。

  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2)个体工商户雇工;(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人员除外);(4)网约车驾驶员。

  答: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登记失业人员;2.我市户籍“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即持有有效的《低保证》,就业前正享受低保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3.我市户籍“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即持有有效的《零就业家庭卡》的登记失业人员;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两年内并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等。

  答:线上和线下均可。线下:就业所在地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线上:重庆智能就业官方平台。

  答: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男59岁以内、女54岁以内(已退休人员、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除外),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且创业项目必须位于江津区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的其他未清偿贷款。

  答: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原则上,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答:需要。贷款担保、抵(质)押方式有三种:(1)江津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编职工工资担保;(2)房产抵押;(3)有价证券质押。

  答:借款人可携带身份证到营业执照所在地社保所填写《重庆市江津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也可通过“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重庆智能就业官方平台微信小程序、重庆人社APP进行线上自主申请。

  答:包括创业意识培训(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培训)及网络创业培训。

  答: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答: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及就业适应性培训。

  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

  答:(1)《重庆市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1份纸质件原件(申报人提供);(2)身份类证明;(3)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答: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6﹞128号)的标准全额执行。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参照渝价﹝2016﹞128号文件中对应的初级工操作技能鉴定费标准全额执行。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答:(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一次性生育补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计划内生育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待遇;(3)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其家属可领取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注: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答:(1)线上申领:手机端:重庆人社APP;微信小程序:重庆智能就业;(2)窗口申领:区内常住地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江津区外重庆市内户籍失业人员在户籍地办理申领)。

  答:(1)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2)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就业的,可由单位或个人到单位注册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服务;(3)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未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答:(1)应聘到江津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2)户籍为江津区,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3)户籍为江津区,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答:(1)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2)高校毕业生档案可以装入专门制作有“高校学生档案专用”标志的统一封套,并在封口处加盖寄出单位骑缝章后通过邮政EMS转递。

  答:(1)学历经历类归档材料主要包括:报考登记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授予学位材料、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2)工作经历类归档材料主要包括:劳动(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证明、辞职、辞退等离职证明、职务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等;(3)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类(职称)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初定、认定)表、申(呈)报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聘任通知)等。

  具体的十个类别:(1)履历材料;(2)自传材料;(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4)学历学位、职称、学术、培训等材料;(5)政审材料;(6)党团材料;(7)奖励材料;(8)处分材料;(9)工资、任免、出国、会议等材料;(10)其他材料。

  答:(1)现场办理:①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律师附实习证、执业证、律所实习协议或者合同);②存档人员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登记和托管申请表》;③开具《调档函》;(2)网上办理:本人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或重庆人社APP,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提交档案转入申请。

  答:(1)现场办理:①有档案保管权限的接收单位出具《调档函》;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网上办理:本人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或重庆人社APP,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提交档案转出申请。

  答:(1)档案的接收和审核;(2)档案的转递;(3)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4)档案的整理和保管;(5)档案查(借)阅;(6)出具相关证明;(7)为有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