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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6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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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30号)、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就[1999]60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3]4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代理相关劳动保障事务的一种有偿服务业务。

  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综合服务费:向委托方收取每人每月10元(含规费代缴手续费2元/人.月)。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和录用登记备案;接受、新建、保管、收集和整理职工个人档案资料,出具与档案一致的证明材料;计算、核定职工工龄和历年社保缴费基数;代收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代缴工作,代办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代办技术等级鉴定申报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办理政审和出国、出境相关手续;发布企业岗位需求信息,推荐、指导下岗人员再就业服务;代办到龄人员退休审批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手续。

  三、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应与委托方签定代理协议,履约服务,坚持委托自愿、终约自由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不得降低服务标准。

  四、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持特困职工证、残疾证、低保证以及干部家属安置证明等材料)、高校毕业生待业期间和赴西部地区工作凭有关证件、证明免收综合服务费。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及物价部门的监督,使用税票,按章纳税。

  六、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上级规定,劳动保障事务代收综合服务收费实行每年备案,逐步降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