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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康市中心医院信息耗材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26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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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医院实际使用数量和合同成交约定的单价完成合同约定总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合同履行期限:根据医院实际使用数量和合同成交约定的单价完成合同约定总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合同履行期限:根据医院实际使用数量和合同成交约定的单价完成合同约定总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相关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6)《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 财办采〔2020〕15 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 法》(陕财办采〔2018〕23 号);(7)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相关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6)《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 财办采〔2020〕15 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 法》(陕财办采〔2018〕23 号);(7)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合同包3(城东院区信息类耗材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相关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6)《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 财办采〔2020〕15 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 法》(陕财办采〔2018〕23 号);(7)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只需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3.信用记录: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无失信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 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日期为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评标现场通过网站对信用记录进行核实)。4.书面声明:投标人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6.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6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或缓缴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6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印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8.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格式自拟)。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只需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3.信用记录: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无失信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 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日期为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评标现场通过网站对信用记录进行核实)。4.书面声明:投标人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6.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6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或缓缴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6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印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8.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格式自拟)。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只需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3.信用记录: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无失信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 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日期为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评标现场通过网站对信用记录进行核实)。4.书面声明:投标人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6.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6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或缓缴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6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印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8.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格式自拟)。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