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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作为代理人出庭应提交劳动关系证明
发布时间:2024-09-03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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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需要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参与诉讼的合法性。

  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货运代理服务部诉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刘某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因原告货运代理服务部的出庭“工作人员”郑某代理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该案按撤诉处理。

  2024年6月,某货运代理服务部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邮寄起诉状称,该服务部与刘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某并非因从事本职工作受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后,定于2024年7月30日开庭审理。案件开庭之前,承办人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及资格进行了审查,发现原告货运代理服务部除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之外,能证明该服务部“代理人”郑某身份的材料仅为一份该服务部与郑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及一份加盖公章的员工身份证明,代理手续不齐全。郑某表示,该服务部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为该服务部员工的证据。

  合议庭认为,该货运代理服务部提交的郑某的授权委托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阶段,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手续不全、代理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现象时有发生。前来参加庭审“代理人”代理手续不全的,若当事人在承办人给予的宽限期内无法补全材料,可能会导致案件被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争议难以得到实质性化解。

  行政诉讼当事人请注意: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常见的诉讼代理人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工作人员等。委托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需委托与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除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领取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具有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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