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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职员工代缴社保可以吗?涉嫌违法!
发布时间:2024-06-20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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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工作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单位或者个人关于社保缴纳的咨询,问题尤为突出的就是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一方为避免社保断缴影响买房买车资格等原因,提出让原用人单位继续代为缴纳一定时期的社保,所涉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金额也自愿全额承担。殊不知,按此操作,涉嫌违法。

  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旦辞职,就意味着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社会保险关系自然也就不再存续。如果用人单位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继续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虚构劳动关系,涉嫌与员工串通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参保。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并因此获取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则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甚至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单位和个人都将因此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3)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4)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确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作为用人单位,从用工管理的角度,为避免发生上述代缴行为的违法风险,应当合法及时地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作为劳动者,若离职后暂时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为避免被行政处罚,及触犯诈骗等刑事风险,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等官方渠道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了新单位后由新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