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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个转企”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和实施!我市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17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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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1日,我市发布《关于对〈西安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西安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

  关于对《西安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西安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西安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西安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如对该文件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1.《西安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西安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发展升级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个转企”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2024〕3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转企”是指在我市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法申请变更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转型企业,含分支机构)。“个转企”时,转型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中应包含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企业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需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转企”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兑现《西安市扶持“个转企若干措施”》中第四条“转企奖励补贴”的资金。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上年度“个转企”数量及规模,按照“积极引导、尊重自愿、促进转型、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组织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验收等,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 各级“个转企”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负责奖补资金的审核、汇总、申报工作;负责“个转企”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整体绩效目标,督导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个转企”工作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审核并下达“个转企”奖补资金预算;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三)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负责“个转企”工作部门按照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具体要求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做好转型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对本辖区转型企业申报主体的资格条件、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奖补资金兑付,收到资金后及时足额兑付给转型企业;负责“个转企”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四)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个转企”工作部门做好本辖区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对资金支持范围及金额等进行审核;负责按时下达资金预算,督促同级“个转企”工作部门及时兑付奖补资金,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1.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2年1月1日,原则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被列入转型对象培育库,且转型升级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2.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严格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变更登记,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2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3.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同一类型仅奖补一家转型企业;

  5.转型企业在申请奖补资金所在区域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向当地税务部门按期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6.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转型企业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未有虚假登记记录;

  (二)“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

  2.转型后企业被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的,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情况的;

  (一)代理记账服务补贴。根据转型企业申请,对不具备财务核算能力、确需聘请代理记账机构记账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三年代理记账服务,补助标准不超过3600元/年·户。

  (二)租金补贴。对确需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型企业,按照所在区县、开发区平均租金的20%给予三年租金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90元/平方米·月,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一次性奖励补贴。对稳定经营三年以上、年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速 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补。

  第八条 “个转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奖补条件的转型企业在申请期限内填报《西安市“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表》并向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个转企”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个转企”工作部门牵头辖区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对转型企业进行审查,并对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审查结果应在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审查结束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个转企”工作部门报送的转型企业资料进行审核后将资金奖补计划汇总报市财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预算。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个转企”奖补资金预算。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个转企”工作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衔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企业兑现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奖补资金的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拨付。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各级“个转企”工作部门要加强转型企业资格核查和监督管理,及时足额向转型企业兑现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受资金奖补的转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个转企”工作部门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个转企”工作部门作为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的主体,全面落实资金绩效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奖补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和绩效运行偏差。对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和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市场监管局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编制 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及时将绩效评价检查结果反馈给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个转企”工作部门及财政部门,并督促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来年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发展升级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个转企”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2024〕3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公平选定奖补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1.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2年1月1日,原则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被列入转型对象培育库,且转型升级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2.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严格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变更登记,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2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3.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同一类型仅奖补一家转型企业;

  5.转型企业在申请奖补资金所在区域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向当地税务部门按期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6.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转型企业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未有虚假登记记录;

  (二)“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

  2.转型后企业被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的,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情况的;

  (一)代理记账服务补贴。根据转型企业申请,对不具备财务核算能力、确需聘请代理记账机构记账的,可委托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批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三年代理记账服务,补贴标准不超过3600元/年.户。转型企业申请代理记账服务补贴时需提供与该代理记账机构签订的有效《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

  (二)租金补贴。对确需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型企业,按照所在区县、开发区平均租金的20%给予三年租金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90元/平方米·月,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转型企业申请租金补贴时需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并以区县、开发区“个转企”工作部门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三)一次性奖励补贴。对转型后稳定经营三年以上、年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速 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补。转型企业申请一次性奖励补贴时需税务部门对转型企业提供的年营业收入进行确认。

  第六条 “个转企”奖补资金兑现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认定时间以市市场监管局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一)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度“个转企”奖补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内容。

  (二)申报转型企业向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负责“个转企”工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2.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及社保缴纳证明(企业自行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打印);

  (三)资格审查: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负责“个转企”工作部门牵头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对转型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公示公开:审查结果应在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奖补资格。审查结束后将相关资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市场监管局。

  (五)汇总审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将资金奖补计划汇总报市财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预算。

  (六)资金兑现: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个转企”奖补资金预算。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个转企”工作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衔接,收到“个转企”奖补资金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转型企业兑现奖补资金。

  第八条 转型企业要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对申报企业虚报材料,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个转企”奖补资金的,要追回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各级“个转企”工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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