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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不信看完这个你还不懂执行!
发布时间:2024-07-21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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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类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裁定书(仅限四类:先予执行的裁定书,执行回转的裁定书,民事特别程序案件的确权裁定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只有当法律文书确定生效,并且履行期届满后,对方仍然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判决书的履行期:判决书中通常表述为“……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xx天内向原告支付款项xx元……”,这里的“xx天内”就是履行期。

  ➤ 调解书的履行期:调解书中常出现“……被告应在xx年xx月xx日前向原告支付款项xx元……”,这里的“xx年xx月xx日前”就是履行期。

  上述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对于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仍然予以受理,一旦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在审查异议成立后,对案件裁定不予执行。

  (1)申请执行书,需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申请执行的依据、具体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线)执行依据,即申请人需提交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 如果根据仲裁裁决、调解书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仲裁机构开具的送达或生效证明等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自然人委托近亲属代为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工作人员代为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与申请人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

  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此,诸如朋友、同事、同学这些身份,即便“亲如兄弟”,也不能成为委托代理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各地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执行人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人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执行申请费,原则上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执行立案时,申请人无需向人民法院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执行后交纳,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回款中依法扣除。

  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应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相关信息应当准确、详实,包括但不限于:

  (5)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知识产权、版权、公司股权等。

  (1)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人民法院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或者线下调查的方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并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依法划扣或者评估、拍卖其财产。

  (3)对于拒绝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立案后,并不意味着申请的事项必然能够实现,事实上,执行程序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导致申请人的胜诉利益无法及时甚至终局无法兑现。

  (1)钱不够——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申请人有向人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交,或者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的胜诉利益就暂时无法实现了。另外,虽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足以覆盖申请人全部债权时,申请人合法权利依然面临不能充分兑现的风险。

  (2)没办法——被执行财物不能处理的风险。如果申请执行的标的物是依法不能由人民法院处置的物品(如违章建筑、违禁品、生活必需品等)或者不能流转的财产(如证照不全),最终可能导致该等财产不能变现。

  (3)找不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申请人有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确切下落的义务,一旦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就无法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导致无法有效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

  (4)有异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成立的风险。在执行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异议成立,案件将不能继续执行。

  (5)一起分——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风险。当被执行人负债累累,其财产经变现后,可能会有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参与财产分配,申请人最终分配到的金额就可能不足以兑现全部胜诉利益。

  (6)轮不到——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优先权的风险。对已被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担保物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因此可能承担不能足额分配或者不能分配的风险。

  (7)人“没”了——被执行人失能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以及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已经客观失去了履行义务的能力,执行应当依法终结。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

  “终本”只是暂时性停止案件执行程序,而不是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以及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依旧有效。

  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