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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税税通——对虚构劳务关系参保说“不”!
发布时间:2024-07-26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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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及骗取社保待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

  骗保金额较大的,在一类地区达6000元以上(广州、深圳、 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达4000元以上的(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反诈税税通提醒您:依法依规缴纳社保才能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给予的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户籍地或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