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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特辑 涉外劳动用工须知
发布时间:2024-07-31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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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苏州劳动法庭建设三年规划关于坚持服务保障大局的需求,司法助力维护民生权益,优化劳动用工环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双保护”裁审理念打造园区“人才高地”、“科创热土”。

  值此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发布双语版《涉外劳动用工须知》,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当前疫情形势下,外国人也可持M字签证或其他有效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一)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2. 在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无需被授权单位通知函,直接持有效护照或证件至驻外使、领馆办理Z字签证。当前疫情形式下,视驻外使、领馆依据提供《邀请函》等材料,办理M字签证。

  3. 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4. 已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工作许可证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吗?

  未依法取得工作许可证的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工作许可证延期手续,并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延期或变更手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注销该外国人的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重新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该如何处理?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工作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依法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工作许可证的情况。

  企业招用外国人未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的,对企业来说属于非法招用外国人,对外国人来说属于在中国非法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0条的规定,两者都会面临相应的责任,具体如下: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人员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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